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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法庭新闻:昨4月8日,虚构失地农民身份及虚构户籍地买卖养老金案在遂宁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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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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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胡代国

2024-04-09 11:28




昨4月8日,虚构失地农民身份及虚构户籍地买卖养老金案在遂宁中院审理。请看传票及争议焦点及各方的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各方适用的法律规定。

张德云与遂宁市船山区社保局社保金案及与区政府行政复议案在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上诉人张德云的上诉请求:

1、撤销射洪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川0981行初187号,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2、改判确认被告遂宁市船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于2021年12月30日向

原告张德云发出的《告知书》全部内容违法;依法撤销该《告知书》;

3、改判确认被告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遂船府行复决字

【2022】第6 号违法;依法撤销该复议决定书;

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上诉人社保局答辩:答辩人停止给被答辩人发放社会养老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

法.....经查,.被答辩人提供的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南三巷4栋2单元5楼1号的身份信息是伪造

的.....二、根据《社会保险法》八十八条.....答辩人有权.....


被上诉人区政府答辩: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

当.....二、答辩人处理该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上述观点提出反驳论点有三:



第一社保局制发针对原告权利义务的《告知书》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案涉《告知书》应

当是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遂宁中院(2023)川09号行政裁定书认定案涉《告知书》属于针对原告权利和义务的行政

行为,该《告知书》因未告知原告享有司法救济权而程序违法,该《告知书》应当至始至终无

效,依法应当撤销。


第三本案属于社保局虚构原告身份和户籍信息、违反一系列法定程序,违法卖社保,应当依据

《社保法》第八十七条处理社保局等等有关违法人员,一审审法院支持被告颠倒事实真相,依据

《社保法》八十八条处理参保的农民。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欺负弱势农民。


本案的争议焦点:


1、社保局停发原告养老金并责令退还已经领取八年的养老金89100.48元的《告知书》是否程序

违法?

2、是谁提供了原告是失地农民身份及虚假户籍信息?是原告还是中间人唐X提供,还是被告自

己伪造提供?


3、《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社保局的《告知书》没有告知原告司法救济权属于程序违法还是“瑕

疵”?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代理人作如下详细论证:


第一、社保局制发《告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此认识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

遇支付等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证明,被告社保局的职能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

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也就是说社保局属于事业单位服务机构,

不是行政机关,
   
  
根据遂宁中院(2023)川09行终68号行政裁决书证明:案涉《告知书》属于针对原告社保金权利

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社保局无权制发针对原告具有处罚性质的《告知书》,其作出的《告知书》


行为属于超越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假设原告有违法行为,有权制定《告知书》

的也应当是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制发《告知书》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员,完全没有公平公正可言。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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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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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9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区政府复议决定书第6页认定“本机关认为:.上述两项内容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区政府以所谓“程序存在瑕疵”掩盖其法定程序违法。 原告认为一般层面的“瑕疵”例如X人面部有斑点,是可以修正的,但是,这里《告知书》是违反法定程序,是不可以修正的。区政府混淆了“法定违法”与“瑕疵”的概念。 二是区政府以“瑕疵”代替违法,违反下列行政法规的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24-4-9 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原告参保的虚假身份信息及户籍信息是社保局等单位自己伪造,认定是原告伪造提供不符合客观事实和逻辑。
1、根据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安检公诉刑诉(2020)914号证据(见证据2)证明:唐X等人长期为被告社保局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原告等不少资阳市安岳县农民都托付其买社保。2013年X月的一天,唐X叫原告拿给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照片,由唐X交给被告社保局安排。大约半年后得到被告通知,可以去交钱了买社保了。 这证明,原告并没有向社保局提供遂宁船山区失地农民虚假身份买社保 。  
2、2014年1月27日,原告在老姨丈夫的陪同下,由唐X带到社保局服务大厅。原告交给唐x72000元。由唐X将钱交给收费人员,原告收到一张“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面金额38362元。交钱后原告收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证》(证据3)。从2014年2月1日开始,社保局将养老金转入原告的邮政银行存折上,后改成转入原告在遂宁银行开户的社保卡上,该卡上前五位号码511023。该卡号前六位数是安岳县公安局颁发给原告身份证上的前六位数。这个事实证明,原告是安岳人而不是遂宁船山区居住的人。证明是社保局在搞假。
3、根据本案一审3位证人证言(见证据4)证明:由唐X带去船山区社保局买社保的安岳县数十位农民,社保局都是按照上述张德云买社保的模式、程序、金额操作的。
4,原告认为,本案是由于被告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一系列行政行为违法引起,责任不在原告。大量论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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